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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这个房产经济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客户购房款不还,竟是为了…

人们都知道“公款”和“公物”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会涉嫌贪污罪。然而,非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拿,一旦对其财产“伸手”,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提起公诉。郭某为了填补自己的亏空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被害人交由公司保管“购房款”的主意,最终东窗事发,落入法网......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郭某系某房产经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购房者和房东办理过户等手续。2021年初,被害人王某对该公司推荐的一套商品房有购买意向。按照合同规定,买方将购房款12.4万元打到公司账户上寄存,待合同签订后,公司把该款项支付给卖方。郭某在收到购房款后未按照约定转款给卖方,并将款项用于填补自己原来的亏空。在卖方提出解除委托售卖合同后,郭某仍以正在协调办理过户手续等为由欺骗王某。王某感觉不对劲便要求退回购房款,经多次讨要,郭某仍拒不归还。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郭某自愿认罪认罚,起诉前,将12.4万元全部归还给被害人。
经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郭某系该房产经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人交给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起诉前其归还钱款的行为,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只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作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监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职务侵占案件发生。
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消费者,在买卖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要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切不可私下转账给业务员个人,在付款后应及时索取正规发票或收据。
来源: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职务之便“莫乱用”,公司钱财“莫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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